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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初音未來演唱會的感想(三)講到這裏,先講一下,為什麼我對初音未來這麼的迷戀,我有三台電腦,我的電腦桌面,都是我們的「咪苦將」,我的手機桌面也是「咪苦將」,不過瑩幕保護程式是「TAKO LUKA」(我超愛這隻地球上最可愛的章魚了pv 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BLgUl18cXaw),而我的手機來電鈴聲,是鏡音玲的「惡之華」(開始時的那一段「哦厚厚厚」蠻能嚇人的pv 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ULTYBad50SA),開機的待機畫面是Hachune miku 。(對了,我的爬鼠指標,也是個小miku,很可愛啊,打開電腦,初音就四處相隨,她還老是眨眼個不停,像和我不斷打招呼呢,這樣玩電腦,更有樂趣了不是?) 有這種桌面,就算被人視作是「宅男」,或是「幼稚」我也無所謂,反正,我就是我,不用靠著什麼刻意的「表達」來向世人介紹我是何人,重點是我真的喜歡什麼就是什麼,不想搞什麼藝術照啊、風景照啊的來裝自己有水準,就是初音MIKU,整個mp3幾乎都是咪苦的歌了,我真是愛死妳了小咪苦。 一方面,是「可愛啊」,看著可愛的東西,讓自己心情好,有什麼不好?何必裝模作樣為了表達自己是「什麼」,來刻意在「心中」去打扮自我形象?我不想當這種人,我的被套是「史努比」,我的枕頭套是還是kitty呢。又怎樣?可愛啊,所以我愛,不過是「藍色」的,不是怕人家說什麼,而是我喜愛「藍色和綠色」,這兩個顏色讓我的心理能冷靜,所以盡可能在視覺上,我都會選這兩個顏色的東西。(就是因為這兩個顏色是我最愛的顏色,所以我才這麼這麼的痛恨台灣那兩個王八蛋黨,你們兩群賤人,將我最愛的顏色糟踏的名聲這麼差,恨你們,就我而言,一直是個很重要的「理由」。)娘?隨你說吧!幼稚?隨你說吧,認識我的人,和我談過話的人,再來認定我是個怎樣的人,憑這種印象來認識我,會錯很大。 以前很長的時間,都是我心中的英雄,「豐田真奈美」的,不過原來的那張飛翔天女的女王桌面,被我搞丟了,又一直找不到,其他的又太醜了,空了好久,一直沒放。最近終於讓我的新英雄「咪苦將」登上我的桌面,和我陪伴。 咪苦將是我心中的英雄啊!她的存在,是證明了我的兩個看法,最大的證明: 一、創作,本身就是種滿足,創作帶給作者最大滿足,就是創作的本身,自娛娛人,就是創作最大的目的,而不是所謂的「名、利」。 二、開放著作權,比過度的保護著作權,更加的對創作有利,對整個文化的發展更加的有利。 美國人所主導的著作權論述,在美國國力超強的八○、九○年代,將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,幾乎都修成美國標準了,世人也都不深思的就輕易的接受了這種「美國著作權」論述,現在從整個「初音」的「網路創作現象」,所發動的「網路創作熱潮」,這些玩家的「熱情」,在開放著作權之下,反而是更加的「百花齊放」,創作力的更加爆發,創作不再只是產業,也可以是「全民娛樂」。  美國在國力超強的時代,所硬逼著各國訂下的著作權法,在美國國力衰弱的時候,有志、有識之士們,大家是不是要努力的修正這個可惡的「惡法」,這個可惡又荒謬的「美國版」的「著作權論述」? 從智財權三大法來看比較好了,「商標法」先擺一邊,就以「著作權」法,和「專利法」來比較好了。 試問,同樣是「特許權」,同樣是人類思想的「結晶」,憑什麼著作權保護的時間,遠超過「專利權」?這有道理嗎? 現有的中華民國專利法,第51條規定:發明專利權期限,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。 而著作權法居然規定,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: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,關於其著作人權之保護,視同其生存或存續,任何人不得侵害。 第30條: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 試問,這合理嗎? 一、著作權保護的比專利還久,還要更看重,這是對人類智慧的尊重? 在事實上,發明的專利,在各大投入研發的經費,思想的結晶,往往都是所費不貲,許多人投入一生的心血,想有個發明專利而不可得,而一堆新的發明專利,往往一出現,對整個人類文明,都會有著重大的貢獻,所以保護他們發明人一定時的特許權,有他的道理存在,比方說現在最夯的觸控面版科技,投入研發的金錢之大,帶來的文明改變之大,讓發明者可以在一定時間內,有著足夠的特許權,可以累積資產、回收投入成本,本來就是非常的天公地道。 可是著作權呢?寫完一條歌,可能不到十分鐘就完了,任何一個著作的創意,和這些發明的人類智慧含量相比,在絕大多數的時候,是遠遠不如的;而對人類文明的進化改變,更是在絕大多數時,是遠遠不如的,為什麼著作權保護的比專利權時間還要更久?而且還是採「完成主義」,不採「申請主義」,著作權的保護度,超過「專利權」,這合理嗎?同樣是人類智慧結晶的財產保護,著作權無論如何是不該保護的超過「專利權」,專利權的時間限制,有考慮到專利上的再「進步」的問題,所以只設計了二十年;試問,著作就沒有「再創作」的問題嗎? 保護著作人一生已經夠離譜了,一個人可能在二十歲時創作個好劇本,好歌曲,就可以吃一輩子,這有道理嗎?並且,還要讓他的後代吃一輩子,吃個五十年,幾乎就是一輩子了。 舉個有名的例子,日本的漫畫大師手?治蟲的兒子,手?真,這個人幾乎就是靠著吃他老子的著作權販賣在過日子,創作者是手?治蟲,為什麼讓這個沒有創作力的人可以靠著吃老子吃一輩子? 香港的老夫子的作者的兒子,不也是擺明了想吃老子的作品一輩子,以後金庸的兒子,也會靠著吃老子的著作的著作過日子。 試問,他們根本就沒有創作,也不是他們創作的,為什麼要以國家的力量保護他們財產權?這有道理嗎? 二、著作本來就不是「作者」一個人能完成的 著作的閱讀,或是觀賞,每次都是一個著作的再創作,一個傑作的產生,閱讀者的投入「詮釋」,也是它的著作文化價值能存在的重要原因。 連載的作品,或是許多續集的作品更是如此,是作者和讀者的互動,才產生這個著作的價值的,著作和專利是不同的,再詮釋的存在,是至關重要的。 不是作者就能替一個著作產生價值,這之中,整個社會中的閱讀者的閱讀的再詮釋,再解釋,隨著社會氛圍的改變的不同,而附與其不同意義,有的作品被誤讀了,才產生了他的價值,有的作品,本來沒有價值,而是後來的改作者的再改作,才出現它的價值。 將著作的價值,全視為「創作者」的心血結晶,根本就是誤解了「著作」價值的來源,解讀者也是一個「創作文本」能有價值的重要原因;社會氛圍也是,著作的價值,不見得是著作人一個人的功勞。 試問,這樣的「過度保護」,不是讓這些個人「貪他人之功」嗎? 舉個有名的例子,this is it這條歌,是因為MJ死後,種種的巧合,才被重新的演譯,種種的再閱讀這個人後,世人的心理才產生的價值的,而這時,這個歌的共同創作者,在快二十年後,跑出來說要分一杯羹,你覺得合理嗎? MJ不死,沒有電影的表達,他這條歌有個屁價值啊?是別人的再詮釋,才有的價值,他的原作才能從棺材裏復活,這時還讓這小子發了筆橫財,還讓他可以分錢,試問你心中的「正義感」,你覺得他分錢分的有理嗎? 米老鼠是許多代人的共同回憶,才產生它的「價值」,這個公司到今天還要靠它來大賺特賺,綁架許多人的回憶,這有道理嗎?沒有眾人的回憶投射,這個人物怎麼會有價值?並且,他的作者死好久了,早該是公共財了,還要保護個不停,這有道理嗎?擁有這些迪士尼先生的著作權的人,是有過什麼創作?憑什麼要保護這些不勞而獲的人?讓他們綁架所有的人的回憶?沒有眾人的回憶加持,這個作品,還有什麼價值? 五十年還賺不夠,還一直想法子在美國的國會運作,想要搞到七十年、八十年,再以美國的惡勢力,逼迫著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改變,再讓他們狠賺個幾十年,這有道理嗎? 著作,是作者和文本的解讀者,共同「創作詮釋」才有價值的,不是著作人一個人的心血,這樣過度的保護著作人,對於一同創作的群體「閱讀人」是非常的不公平的。 就連和商標權相比,著作權也被過度的保護了。試問,一個商標要能建立出信譽,能成為一個有價值的商標,是要多大的努力?多少的苦心?著作權的保護,在法網的打擊面上,在法律的制裁上,也是遠大於著作權,試問,侵害香奈兒商標的侵害性,在實體上的財產價值的嚴重性,和侵害了一個香奈兒屬下設計師的創作,那一個對他們的傷害性大? 在今天的智財權三大法中,專利權的侵害,是對人類智能上最大的侵害,可是它已經除罪化了,只有民事賠償的問題,為什麼?這樣的告來告去,反而是會危害經濟發展,更是會危害科技文明的發展,加上還有一個理由,這些個大公司、特大廠商的大老闆們,國家機器就是勢力眼,惹不起,也某種程度的被資本家操控,所以它就除罪化了。 而只有在商標法、著作權法中,還是「入罪化」;多勢力眼啊?一般而言,會侵犯商標的,觸犯著作權法的,都是「平頭小民」,「平頭小民」膽敢侵害大公司的利益,就以刑法恃候;而大公司們,國際大廠,這些個動輒百億計的公司的侵犯,「有權有勢」的人之間的「彼此侵犯」,就「除罪化」。 古代是「刑不上士大夫」,今天是怎樣?刑不上「企業家」?還是刑不上「大財主」?國家機器居然勢利眼的這麼明顯。 就侵害的財產量而言,危害度而言,對人類的智慧結晶的侵害性而言,商標、著作的人類「智慧量」,所含的「財產價值」,當然是遠不如「專利」的,為什麼「捨大而治小」?這是什麼意思的? 不就是純粹的「階級歧視」,階級歧視的最明顯表現?政府機器、國家機器、司法機器,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,不就很明顯的「走狗化」?成為資本家們保護自己利益的走狗了? 同樣是「入罪化」,著作權的刑責還高於商標權;打擊密度還遠高於商標權;動輒得咎,動不動以刑法「對待」,告訴權只要一展開,動不動就可以告人入罪,刑事制裁,這合理嗎? 台灣的著作權法,還有個明顯又荒唐落伍的「明文走狗」規定,就是當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時,是使用「光碟」時,就成了「公訴罪」了。 為什麼?立法理由是說,這是因為光碟的轉烤容易,所以要「加重其責」;可試問,在這個動不動就可以p2p的年代裏,光碟的傳播速度還能比得上嗎?一堆的非法光碟的廠商,經營的黑社會,都開始在罵這些個「p2p」業者,沒有「尊重智慧財產權」,讓他們這些個盜版光碟的業者,都無法生存了。 買光碟才能看「盜版」的人,除了不會上網,或是網路技術太差的人外,誰還買盜版光碟啊?(我個人是感觸最深的,長年有「收集AV」的習慣,現在的「AV」真是越賣越賤了,以前我買的時候,一片都要一百以上的,現在三十不到,還半買半送了,知道賣光碟維生的商家,面對 P2P的挑戰的痛苦了吧?想到現在變得這麼便宜,我真是一肚子鳥氣,媽的,早知就現在才來買,以前一片VCD就要一百,現在3片 DV D才一百,我以前花的錢都白花了,真是悔不當初啊。VCD怎麼和DVD比?畫質差太多了,逼得我很多都重買一次,真是買的我幹聲連連。) 這法明著就是過時了,當初立這樣法,就是在美國的壓力下,立的走狗法律,以刑法打壓自己的人民,來取得美國爸爸的不報負,讓我們的財團的產品,可以在「自由貿易」下,經濟數字好看下,可以進入美國市場,美國人自己都沒有將著作權「入罪化」,就我們這麼的賤,這樣的打自己的孩子給美國人看,立這個惡法,被一堆的著作權法的司法蟑螂,坑殺了一堆的網路上的笨賣家。 當然,也有另一些的司法蟑螂,靠商標權的規定,坑殺一堆的小商家,靠著沒人知道有「注冊」過的商標,也搞這種「以刑逼民」的手段,坑殺大量的小商家,不管是前種,還是這一種,我們的國家機器,從警察,到檢察官、到法院,都是為了業績的拚命當幫凶,這是什麼法律人?什麼心態?這種惡形惡狀,一直都在台灣的司法界存在,可是還是一直能存在,整個國家機器,還每年的以今年「打擊」了少「智慧財產權」犯罪,向美國人交待,示好,為了表示我們是乖寶寶,打自己的孩子給美國人看,所以漠視著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惡行存在,這種利用司法的恐嚇取財存在,整個國家機器,根本就是明知故犯,為了「數字」好看,向美國爸爸證明有「打擊侵害智慧財產犯罪」的決心,將「犯罪」的定罪,不斷的擴大,打壓自己的小民,以刑臨之,好換取我們的大廠的產品,能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力。試問,這是什麼王八蛋行徑?這不賤嗎?這不是混蛋嗎?這不是明擺著的階級歧視嗎? 打壓平頭老百姓,多多將他們定罪,好證明我們的政府是有保護美國人智慧財產權的決心;美國的政客,國會的、行政的,也以此向美國財團交待,好換取我們的科技大廠的美國通路,美國市場,試問,這賤不賤?這混不混蛋? 現在好了,美國的市場在世界萎縮了,美國的國力也下降了,美國不能再靠著國力,創造個「智財權」論述,靠著「貿易制裁」來通吃世界,讓他們文化侵入,加大量的靠著美國的影視通路通吃一切,創造巨大的價值了。為什麼我們還要讓這種「惡法」「賤法」,繼續的存在著?還要每年的「打自己的小孩」,加大「定罪量」的數字,來討美國人歡心?向美國人交待? 別的先不說好了,就這條「光碟」罪,存在之荒唐,在這個P2P橫行的時代,光碟算什麼大量傳播?這條罪能不能先廢了,要不,也不要再以一個「光碟」為名,就加重罪刑化的愚蠢「工具立法」,就這個「工具立法」先廢除,給回復到一般的著作權犯罪如何? 這樣定罪,還是公訴,除了證明中華民國的國家機器的「資訊無知」外,還能證實什麼?並且,還不斷的讓司法蟑螂能利用此惡法坑殺一堆無知的二手賣家,這樣的惡法,還有整個司法機器、警察機器製造業績的惡行,還讓他繼續存在,中華民國,我說,中華民國,你真是他媽的「下賤無恥國」,什麼屁國啊? 著作權的價值,在絕大多數的時候,是不可能超過「商標權」;不可能超過「專利權」,但它的「保護密度最密」,打擊密度最密,入罪化最高,還是罪責最重,這有什麼道理?這有什麼道理?我說,這有什麼道理?請用你的公義心去省思一下,這種立法,合乎「正義」嗎?合乎我們的「正義感」「公義心」嗎? 著作權的保護,一直有著歐系的「版權」說,和美系的「著作財產權」說之爭,目前是美國的「著作財產權」說通吃的情況。 在百年前,那時還是版權說的時代,著作還是要「登記」,國家才附與「特許權」的保護,並且,早期也只有「十年」的保護期,試問一下,為什麼我們不將保護著作的方法,修回歐系的版權說? 讓著作權只有在登記的情況下,並且,將它的保護年限,也縮回原來的年限;就算做不到,也可以修成如專利權一樣,二十年不就得了? 唱片公司、電影公司,讓你的廣告付出,或是製造成本,給你個二十年的時間回收,還收不夠嗎?要真的二十年還回收不來,不就證明了這個著作,壓根就沒有價值,在人們心中無價值,那為什麼還要保護? BOT的經營特許,國家給的回收權,也才「五十年」啊,而著作權,我們要保護的「年限」,一個作者要是三十歲創作,到他死,大概要四十年,這樣還吃不夠;還要再讓他的後代吃個五十年,這有道理嗎?不說是有沒有「道理」,而是這還有「天理」嗎? 加上,任何的著作,常常都是集體閱讀的記憶,才產生他的價值,憑什麼說作者就一個人可以「貪所有人之功」?他的後人,還可以霸佔所有人的共同記憶創造?試問一下,J.K羅琳的哈利波特,就是她一個人「之功」?要不是因緣際會的得到一堆的人喜好,加工的再創造,有這樣的價值?要讓她可以這樣的獨吃到死,還要讓她的子女,可以獨吃到死,(五十年,幾乎就是吃到死),眾人的集體記憶,集體閱讀,才創造了這個作品的價值,試問一下你的「公義心」「正義感」,你覺得這合乎「正義」? 她的子女還可以吃一輩子,沒有創作的吃一輩子,要改作,要再創作,還要再不斷的再向他們付費,這像話嗎? 二十年就夠了,要不,十年就夠了,所有的著作就保護個十年就好了,之後就一律是公共財了,這樣這些個創作者,有壓力下才會有源源不斷的創作動力;否則根本就只是養著一堆的寄生蟲,一堆的寄生公司,在綁架世人回憶的發財,這是什麼法律?什麼正義? 閱讀的再創造,也是著作的價值能存在的重大原因,憑什麼就讓這些人可以「貪他人之功」?並且讓他們的後代,或是一堆的大公司把持著這一切,不讓別人繼續以此為題,再創造下去,這是保護、促進人類文明嗎?這根本就是打壓創作的空間。 請看到這個文章的人,好好去思考一下,我的論點有沒有道理,在這個美國著作權論述中,是何等的不公不義,有那一個創作是沒有在「前人」的創作基礎下再一步完成的?而這些一但取得著作權的大公司,就這樣獨佔了一堆的「人類智慧資產」,養活大量的不創作,又阻止他人再創作的「寄生蟲」,這些個創作者的「後代」寄生蟲,將這些應該成為「公共財」的著作,成為他們的禁臠,魚肉著所有的讓著作產生價值的重大功臣「閱讀者」,貪了所有人之功,偷了所有人之功,這混不混蛋?混不混蛋?混不混蛋? 著作權的保護,充滿了階級歧視,國家的尊嚴掃地,不公不義,並且,這樣的保護著作權,根本就是毀了何護著作權的原始目的,是為了讓「人類文明的發展」,手段和目的根本就是錯置,手段反而造成目的的危害,這樣像話嗎? 有幾個人深思過,這種美國人創造的「著作權論述」的荒謬性?再舉個有趣的例子,來比較一下「開放著作權」和「過度保護著作權」的不同結果,八○年代,有個號稱和麥克傑克森齊名的歌手「王子」,這個人是最出名的愛「保護自己的著作權」的人,所以你上youtube,怎麼找他的表演,幾乎都是「消音」的狀態,為什麼?沒有他的允許,誰都不可以放他的音樂著作,否則他一律告個沒完,結果呢?現在還有誰知道他是誰?有誰聽過他的歌?他的歌除了美國人,還是他的年代的人外,還有誰知道?出了美國和英語圈,他在世界的知名度算個鳥?在華人圈,更是小得不得了,誰知道他和MJ齊名?可另一個美國的新堀起的巨星,可以說是這個世代音樂界的王者LADY GAGA,她的創作,她的音樂,她的表演在世界的影音分享網站流傳最廣,而她的演唱會,從不禁止人們拿手機、數位相機進入拍攝,就著作權上,這可是侵害她的「表演著作權」、「音樂著作權」,可是到處影音網站上,都是她的現場演出的影片,結果呢? GAGA的唱片非但沒有賣不好,還大賣特賣;她的演唱會,也是大賣特賣,就一個對待自己著作的態度,GAGA採開放的態度,反而造成她的大賣特賣,她也成為當代的王者,而王子呢?除了那些個少數的八○年代的音樂迷,英語圈的人外,在世界的領域中,他今天還算個屁?說他曾和麥克傑克森齊名,一堆的小朋友、華人圈的人、前共產圈的人還不信呢!試問,就這兩個人造成的下場來看,是開放著作權對一個創作者比較有利?還是造著美國的著作權論述這樣的保護,那個比較有利?九○年代以來,唱片工業的一堀不振,一直有人以為是「盜版」的影響,所以大抓特抓,結果呢?搞得是事倍功半,而且半而又半,半而又半,你的作品沒有價值,人家覺得沒有購買價值,這個原因,為什麼這些個唱片公司、這些個作者就不往這個方向想?要真的是你的「迷」,他豈會想「餓」死你?沒人要買,是因為買了覺得被你打劫了,覺得沒有價值,GA GA造就的新旋風,她的唱片銷量,演唱會的盛況,不就代表著「開放著作權」的保護,對一個創作者而言,還更加的有利?比較一下王子和GAGA的下場,不就是個最明顯的例證? 我主張:一、著作權「除罪化」,別再那裏犯賤的打自己小孩討美國爸爸歡心了,別再那麼的賤種了。 二、縮短著作權的「保護時效」,最多就二十年,最少就十年,沒有寫條歌,寫本書可以吃一輩子的事,還可以有讓後代吃一輩子的這種荒謬事,著作的產生,一定是在前人創作的基礎下完成,加上創作者的努力,並且也要有閱讀人的加入,才有產生價值,這絕不可能只是「著作人」一人之功,不能再許他們利用法律「貪別人之功」「偷別人之功」了。這根本就對正義的侮辱。 美國人的著作權論述,就是在「有財產權」的保護下,生活無虞之下,創作者能發大財之下,著作權才會生生不息,才會有活力,著作就是為了「錢」,換成生活的費用為目的,「屁」!要這樣的超嚴密保護,才會有創作的「盛世」,屁! 初音的存在,初音未來的存在,和她所引發的「文化現象」,所有的初音的創作者的熱情,初音世界的存在,就是最明顯的反證,反倒是在「開放著作權」的保護下,不要過度的去保護著作權下,著作權才達到他的目的,讓「人類的創意更能的激發,文明更加的發達,更多的創作者,更加的投入!」 初音未來和vocaloid的世界,就是最明顯最明顯的例子。 這些人的存在,他們證明了我的理論,創作最的大滿足,不是「名與利」,人不是為了這個才創作的,而是「為了發展自我的才能」,「證明自己的存在」,在「創作中完成自我能力的提昇,而自我在過程中,在自娛娛人的過程中,得到最大的滿足,這才是「創作的本質」,人類創作的最強的「動機」!」 這就是初音存在的最大的意義,所以,她是我心中的英雄,我愛死這個小妹妹了。前面這樣寫,可能會讓一堆的人以為我對「鏡音」有意見,非也,我也是很愛鏡音雙子的,不過就是這一次2011年的39感謝祭,實在是太欺負我家luka了,大小眼成這樣,讓我感到很不快。我發現一個時有趣的現象很久了,就是在歐美的vocaloid迷中,有許多的「小妹妹」,而且這些個小妹妹,都是「小連」迷,小連超乎尋常的受到「小妹妹」們的歡迎,可也就是愛屋及烏,她們也偏愛「小玲」,常常就將形象、類型,就是「萌」類的咪苦給「恨上」了,總覺得被我們家的綠蔥頭壓在頭上很不爽的樣子,沒辦法咩~~~~,人家咪苦出道早啊,而且她可是歷史的創造者,我相信未來「初音未來」「Hatsune Miku」這個名字,一定在會歷史上留名,成為人類流行文化史中的一個重要角色。想到這個,就讓我一直覺得有個人真是走運到嚇人了,「藤田?」小姐。就是咪苦的聲音的由來,莫名奇妙的她就暴得大名。 說真的,大家想一想,搞不好,她的聲音是所有日本人中,最多的人聽過的,最多人能辯識的「日本人」的「聲音」。全地球上、歷史上,最多人熟悉的一個日本人的聲音。講白點,她也不是談得上什麼「大物聲優」,在日本的聲優界,她也不算有什麼代表作,就是因緣際會,成了咪苦的聲音,就這樣非得留名歷史了,這還真是走運的嚇人啊。有聽過藤田因為咪苦爆紅,她也跟著有機會出過唱片,可是賣得可是大大的不如咪苦,唱功當然也是大大的不如咪苦,沒辦法,人要知足啊,讓妳陡得大名,可以留名歷史就很走運了,真的,就因為被選上是咪苦的聲音,讓妳藤田可以留名歷史,妳真是幸運極了,全地球上、歷史上,日本人中,最多人聽過的聲音,很可能就是妳「藤田?」了,因為妳就是初音未來的聲音由來。我在想,四年多前,藤田在錄那些個聲音時,當時搞不好都不知道在做什麼,沒想到就這樣爆紅成這樣,人也因此出大名了,真是走運到了極點了,有幾個聲優能像她這麼的走運,爆紅得這麼的莫名奇妙。 講到我們的鏡音的代表作,當然第一個就是這個超精典的「惡」之系列啦:惡之華Pv: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ULTYBad50SA&feature=related看完這個pv,當然還是不夠啊,一定要看下集「惡之召使」,你才會知道這個pv、歌製作之成功,惡之召使: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quuAQ70zT-s&feature=related惡之系列很多,後面都是「蛇足」,所以就不推薦了。這個作品真的很成功,其實只要改編,再改得狗血點,歌德式的背景,加上韓劇式的音樂催眠,當場就可以成為一部「賺人熱淚」的電影。這個作者真的很行,兩條歌應是同時就想好而創作的。故事很感人,在這一次2011年的39感謝祭中,終於現場演唱了,「整場高潮」啊,看得我都跟著high了起來,那段歌詞「全世界都與妳為敵,我也會保護著妳,妳只要展現妳的笑顏就好」,還有後面的,「如果妳是惡魔,我也留著一樣的血」,所以召使的小連願意替小玲而死,最後還以她的口頭禪,在人生的謝幕,在斷頭台上作最後的表演。好感人啊。 好令人感動的「雙子情誼」,雙胞胎的故事中,這個故事真的寫得很感人,真該改編成真的電影的,會很賺人熱淚,這個作者真是作了個好作品啊。 其實這歌的主角應該是「小連」,因為「小連」的自我犧牲,才讓這個故事這麼感動,所以,這應該算是鏡音連的代表作,在這裏,鏡音玲只是配角而已。再來一定要推薦的,鏡音雙子的作品,當然是這個啦:爐心融化P v: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hldL6aJ6hA0不管是pv,還是歌都是上承之作,歌作得真的非常的動聽,在兩次的39感謝祭中,小玲都有演唱這條歌,第二次的舞蹈動作比較多,比較活潑,可是太活潑了,覺得就和本來歌詞給人的感覺不太對了。 這歌現在大概要禁唱了吧,「爐心融化」這四個字現在在日本也太敏感了,在311之後,成天的聽到新聞中在講「爐心融化」這個詞,我就會直覺的想到「小玲」,我就在想「看吧,慘了吧,小玲,都是妳愛亂唱,現在真的爐心融化了,真的慘大了。」我想不少和我一樣的vocaloid迷,聽到這四個字「爐心融化」第一個想到的我們的「小玲」,「哇,不會吧,真的被唱得融化了,小玲,不會是妳害的吧!」講實話,我真的就會這樣「亂想」。「慘了,以後這歌不會禁吧?」 要在大陸,一定會被和諧掉,破壞人心士氣嘛,不過日本畢竟是自由國家,沒有和諧,不過,「明年還能唱嗎?」這對日本的當下環境,這歌太敏感了吧。 其實從這條歌就可以聽出,我們小玲的聲音,可是比咪苦還要更高的,她的音域比咪苦還要更高,咪苦已經很高了,小玲還要更高。 Vocaloid的作曲者都滿好玩的,好像終於不是用人唱歌了,可以挑戰音樂的極限,所以在作歌的時候,都不會去考慮到人能不能唱的問題,大多數的vocaloid的歌,人,是唱不出來的。 以前就看過一個日本小妹妹,自拍的影片,po到網上,她在卡拉ok的包廂中,一個人努力的唱著咪苦的melt,那個畫面,就讓我想起史瑞克的第一集,費歐娜在那裏和一隻小鳥對唱,比飆高音,結果一直飆一直飆,最後小鳥硬飆到自爆了。我看到那個小妹妹在那裏猛拉高音的唱melt,就有一種恐怖的感覺,就是她的喉嚨會不會也「爆了」,像卡通裏的那隻小鳥一樣。咪苦的歌,大多數的key都高得嚇人,人是不能唱的,加上換氣的地方也沒有考慮到人的「能力」,所以「人類」啊,唱k歌還是不要選vocaloid家族的作品啊,人類只能唱人類的歌,這種超高難度的歌,還是讓咪苦去唱吧。 這個爐心融化,音域真的很高,有人試著讓咪苦唱過,「會破音」,咪苦好像唱不上去,只有小玲才行,luka就更不用說了,她的音域還比咪苦還要低。 這歌幾乎成為小玲的代表作了。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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